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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盐定点企业跨区经营需要重视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各食盐定点生产和定点批发企业:

针对食盐企业在跨区经营中,有的食盐定点生产和定点批发企业因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食盐定点企业批发经营不规范等原因受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对此,我们应注意做好以下有关工作:

一、认真学习和掌握好国家的盐改政策。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和 2017 年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已明确将食盐质量安全的监管职责转交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即现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 年 1 月 2 日,颁布了《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总局令第 23 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食盐生产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第二款规定“从事食盐批发、零售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因此,食盐定点生产和定点批发企业应按照上述规定认真执行。不论是在本地生产批发经营,还是在异地销售经营,均须办理相应的食品许可证。这体现了盐业体制改革后监管体制的要求,即拟开展食盐生产经营的企业除了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定点生产和定点批发许可证外,还须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生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尤其注意:《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等的有关规定,希望认真学习和掌握。

二、注意选择好开展食盐销售活动的方式,做到规范经营。工信部 2019 年 12 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 号)规定“三、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通过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销售网点、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以本企业的名义(获证名称)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

食盐定点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从降低成本、便捷高效和规范经营考虑,选择适合的销售方式,开展经营活动。

三、在开展跨区经营活动中,还应注意与拟跨区经营所在地的行政监管部门做好沟通,咨询和了解清楚国家的有关规定。

 

中国盐业协会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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